《2023年温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合集(政策明白卡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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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企业招引高校毕业生并积极落实社会保险制度,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,根据其实际缴纳社保情况,给予企业最长12个月的社保补贴,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
企业参加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。根据路费和住宿费给予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,路费和住宿费补贴标准参照《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》(温财行(2020)3号)执行。
1.招用就业困难人员,并为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。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脱贫家庭成员、城乡低保特困家庭成员、零就业家庭成员、持证残疾人、长期失业人员(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)、大龄失业人员(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)、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、被征地农民(失海失涂退渔人员)等人员中的生活困难人员。
2.同期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实际缴纳部分之和。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
1.经人社部门审核成为见习基地,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,为其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。
2.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%给予补贴,其中市级见习基地补贴比例为70%,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留用率达到50%的可提高至80%:人身安全类保险费(含工伤保险)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50元标准。
为政府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、活动。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实际费用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。
1、乡镇街道、村、社区、机关事业单位、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、低收入家庭成员从事公益性岗位
2、企业提供爱心岗位吸纳6省12市县区(新疆拜城、西藏嘉黎、青海格尔木,四川马尔康、红原、阿坝、壤塘、理县、南部、仪陇,吉林市、重庆涪陵)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员(就业3个月及以上),爱心岗位需符合省爱心岗位标准。
3.每吸纳一名就业困难人员、低收入家庭成员(需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)从事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,按照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执行,给予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,即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从事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月数。
4.每吸纳一名就业困难人员、低收入家庭成员从事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,按照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50%每月执行,给予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,即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乘以从事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月数。
5.企业每吸纳一名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员从事爱心岗位的(就业3个月及以上),按照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执行,给予企业公益性岗位(爱心岗位)补贴,即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从事爱心岗位的月数。
用人单位实际发放金额低于此标准的,按实际发放金额给予补贴。
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,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。
1.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,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。企业提供爱心岗位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员(就业3个月及以上),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。
2.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。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,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。